張樂有一朋友在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工作。2014年1月的一天,張樂化名張勇,帶著自己做好的免費辦理信用卡的廣告,來到本市某廣場,聲稱免費為群眾辦理某銀行的信用卡。來廣場游玩的楊某、劉某各自申請辦理了一張該銀行的信用卡,信用額度均為25000元。然后張樂將兩人填好的辦理信用卡的申請書等資料交給了自己的朋友,通過其朋友為楊某、劉某辦理了信用卡。在辦卡后,張樂就聯系楊某和劉某對其二人宣稱該卡信用額度太低,可以再次為二人提升信用額度,但需要二人交回信用卡及密碼,楊某和劉某就將辦好的信用卡及自己的密碼全部交給了張樂。
接著,張樂就拿著這兩張信用卡在石家莊市的各大商場、娛樂場所瘋狂消費,短短兩周就透支消費46000余元。后經銀行短信提醒,被害人楊某和劉某方才得知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透支消費,于是二人找到張樂,張樂拒絕還款也拒絕交還信用卡,后楊某和劉某報警。公安機關將張樂抓獲歸案。
該案由新華區檢察院以張樂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向新華區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樂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在庭審過程中,張樂的家屬已經將張樂消費的數額足額償還給了兩名被害人,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昨日,新華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樂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