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作方案》,今年關閉的對象為省政府批復資源整合不再保留的礦井;2014年6月30日前仍未申請辦理采礦許可手續的;2014年6月30日前未與整合主體企業簽訂正式協議、主體企業未實質管控的;自然災害嚴重,經設區市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資源較少、煤質較差、投入產出比不合理或技改資金不足的;整合改造礦井在規定工期內(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未完成項目建設的;整合改造礦井不在批準的范圍內施工或擅自生產出煤的;經停產整頓,在限定期限內未實現正規開采或未按規定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標準的;整合改造期間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停產整頓礦井未經批準擅自組織生產、建設的;以及其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關閉的。
對省政府批復進行資源整合重組的煤礦,由市、縣政府組織逐礦進行核查,確定關閉礦井或井筒名單。對于整合雙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不能確定關閉礦井或井筒的,取消整合重組資格,全部列入關閉范圍。
對于尚未與主體企業簽訂正式整合重組協議的煤礦,凡無正當理由在2014年6月30日前仍未簽訂正式整合重組協議并實施實質管控的,一律列入關閉范圍。確因資產、資源等問題,雙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市、縣政府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最終結果,由整合雙方執行。
對于超過建設工期的煤礦,由整合主體企業向當地設區市政府書面報告,說明原因,除因主體企業和當地政府政策原因導致超期建設外,一律列入關閉范圍。
對于資源少、煤質差、投入產出比不合理的小煤礦,整合主體企業要主動做好被整合煤礦工作,采取整合技改資金先籌后用措施,由整合主體企業負責編制技改資金總體預算,籌集不少于總技改預算60%的資金,專項用于礦井技改,確保技改工程安全投入。在2014年9月30日前資金不能到位的,一律列入關閉范圍。
對于高瓦斯、易自然發火、地質條件復雜、受水威脅、開采下組煤等災害嚴重的小煤礦,由設區市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對于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小煤礦,一律列入關閉范圍。
按照規定,關閉礦井仍按年生產能力30萬元/萬噸予以補償(整合關閉的除外,如批復資源整合礦井全部關閉的均可享受補償政策),其中,省財政直管縣被關閉煤礦的補償資金由省、縣兩級財政各負擔1/2比例分級負責籌集與補償;非省財政直管縣被關閉煤礦的補償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各負擔1/3比例分級負責籌集與補償。并按規定返還剩余采礦權價款和安全風險抵押金。
凡2014年8月31日前主動申請關閉的小煤礦,每關閉一處礦井省財政再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標準為,年生產能力6萬噸以下的獎勵不低于200萬元,7萬噸至9萬噸的獎勵不低于250萬元,10萬噸以上的獎勵不低于350萬元(整合關閉除外,批復整合礦井全部關閉的均可享受獎勵政策)。有條件的市、縣(區)和整合主體企業也可以籌集部分資金用于獎勵所屬關閉礦井。
[河北新聞]近日,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出臺《河北省2014年小煤礦關閉整合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