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紀檢委17日通報稱,該縣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孫宗琪在2014年5月3日至5月6日期間,私自駕駛公車去武漢辦理私事,違反中央八項紀律規定,為此,該縣縣委作出決定:免去孫宗琪政法委常務副書記職務,并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據高陽縣紀檢委通報介紹,2014年5月19日,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交通大隊給該縣發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稱:接群眾報警稱,5月6日6時10分,在武昌區中山路路易100酒店門前路段,發生一起小轎車與兩輪電動車的交通事故,小轎車逃逸,有人員受傷。民警接警后立即趕赴現場,對現場進行處置。電動車乘員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該隊調查:肇事車為冀FDM023(雅閣牌)小型轎車,該事故與高陽縣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孫宗琪有關。
據了解,接到上述通知后,高陽縣委主要領導立即作出安排,要求縣政法委、縣公安局依法協助武漢交警調查處理此事,縣紀檢委同時介入調查。由于事涉兩地,經多次直接對孫宗琪本人進行調查核實并赴武漢與當地警方溝通,初步認定:2014年5月3日上午7時左右,孫宗琪安排縣政法委一名工作人員,駕駛政法委的公車(車牌照號為冀FDM023),帶上他的妻子,去看望在武漢工作的女兒。當日下午4時左右,孫宗琪一行3人到達武漢市,并入住武昌區中山路路易100城市酒店。5月6日早晨6時左右,孫宗琪一行開車從酒店出來準備返回,當日下午5時許返回高陽。
高陽縣紀檢委通報稱,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8年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04號令)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規定,該事故由武漢市當地交警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按照高陽縣委要求,該縣政法委安排一名副書記和一名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多次去武漢,與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積極溝通協調,處理此事。截至目前,武漢市公安局交警部門沒有拿出調查結果,也沒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鑒于以上調查情況,高陽縣委認為,孫宗琪公車私用問題屬實,依照相關規定,免去其政法委常務副書記職務,縣紀檢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關于交通事故的處理問題,待武漢市公安交警部門調查清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再依法執行和落實。
據悉,事發后,高陽縣對該起事件在全縣進行了通報,并要求各單位、各部門引以為戒,加大對公車的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