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昨日11時53分,一位同學來電:
我是藁城市冀明中學高三某班學生,我們班主任動不動就罰錢,已經收了500多元了。我們不給錢,她就說我們不服從管理,學校就不負責高考事宜了,讓我們提不走檔案。
學生一犯錯,老師就罰錢
這位同學介紹,冀明中學是一所民辦全日制寄宿式高級中學,位于藁城市育才路與通安街交叉口。該班班主任秦老師,是一位女士。秦老師為了加強班級管理,從去年年底就開始公開實施罰款制度,誰犯了錯誤都得罰錢,目前已經實施半年了。
“今天早晨跑操,我們有14個人遲到了,每人被罰款10元。上個月我們負責打掃的衛生區因為不干凈被扣了分,秦老師罰兩名同學每人20元。還有一次,晚上熄燈后,我們宿舍有倆人說話,被宿管員扣班級積分,這兩個同學每人被秦老師罰20元。”這位同學說,半年來,秦老師已經罰款500多元了,每次都是讓受處罰的同學直接把錢交到她手里。按道理這些錢不應該歸她個人,可是她一直拿著,也不給管理班費的同學。
這位同學還說:“班里有60名同學,有很大一部分人被罰過款。我們跟秦老師建議,該批評就批評,不要總罰款。她說,如果不交罰款,就是不服從學校管理,就不要來上課了,學校也不再負責你們的高考事宜。我們學生每月沒有多少零花錢,全交了罰款,還得向家長要錢,這不是給家長增加負擔嗎?”
罰錢是讓學生少違反紀律
昨日中午,記者以家長的名義撥通了秦老師的電話:“你是秦老師嗎?我想問點事,今天早晨跑操的時候,你是不是罰了孩子10元錢?”秦老師說:“是啊。怎么啦?”記者問:“為什么要罰款啊?”秦老師說:“你沒有問你家孩子啊,你就問我?”記者說:“是不是因為遲到了?”秦老師說:“對,我們就是這么規定的。具體的話,你家孩子還說得少了,我們規定犯錯誤一次罰款20元,這回只罰了10元。”
記者問:“你們罰的錢怎么處理?”秦老師:“罰的款我拿著呢。由我管理,我沒說要這筆錢,這錢要拿去給班里作貢獻。而且你家孩子也不是第一個受罰的,你若覺得罰得多,你就讓孩子把自己管好。老師罰款是有出發點的,別人能跑操,你家孩子為什么不能去。你應該問問你家孩子,老師為什么總罰他不罰別人?你家孩子為啥總違反紀律?”
記者說:“孩子犯錯后,你可以批評他,干嗎要用罰款這種手段呢?”秦老師說:“不罰錢他們不知道疼,罰了錢他們才知道疼。如果不罰錢,你說這孩子該怎么管?”記者問:“學校又不是執法部門,老師憑什么罰孩子的錢?”秦老師說:“不僅是我們班,整個年級都實行這個制度,有的班級從高一就開始了,我們班還是從高三開始的。老師的目的不是為了罰錢,而是讓學生少違反紀律。這錢班主任不會自己花,而是給班里買成獎品。”
記者問:“如果不交罰款呢?”秦老師說:“不交的話,(孩子)回家。今年春節前,咱們學校給每位家長一份協議說,誰不服從學校管理,誰就回家,學校不再負責誰的高考事宜。”記者問:“協議書中有犯錯就罰款的事嗎?”秦老師說:“協議中沒有罰錢的事,這是俺們班里規定的。在這個班里上課就得聽班主任的話。如果孩子連罰款都不在乎的話,我不知道他還有什么在乎的。”
隨后記者就此咨詢了河北省教育廳,工作人員表示,教師沒有對學生罰款的權力。
專家:
罰款有違師德,是偷懶行為
河北師大教育學院牧新義教授告訴記者,首先,教師沒有罰款權,對學生罰款有違師德,與教師為人師表的角色極不相稱。其次,老師把本該認真完成的教育過程用經濟手段來制約,是教育的偷懶行為。老師應該與學生多交流溝通,用自身的人格力量潛移默化地感染學生。單純的以罰代管很容易引起學生的反感,也有可能在學生中造成“只要交罰款就不怕違紀”的錯誤想法。
律師:
教師濫用教育權
河北姜鐘律師事務所王方紅律師認為,可能秦老師對學生實施罰款的本意是為了更好地規范、管理學生的行為,達到提升教學效果的目的,但她忽視了教育權應當依法行使,以及此種教育方式所造成的重大弊端。王方紅說,學校及教師并非國家授權的可以行使罰款權力的機關和執法人員,均沒有對學生進行罰款的權利。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對學生罰款均于法無據,嚴重背離《行政處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法律精神,屬于對教育權的濫用。罰款一方面會增加學生家庭經濟負擔,更重要的是學生受處罰后一般不會或者不敢告訴家長而采取撒謊欺騙的方式變相的和家長要錢,會潛移默化的造成學生不良的道德觀及人生觀的形成。對于部分學生還會形成“犯錯沒事,交錢就行”的觀點,形成不良的金錢可以擺平一切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