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今后,如果有物業服務企業以收取物業費、熱費、水費等其他費用作為供電的前置條件拒絕供電,有可能會受到處罰,最高預計被罰5000元。這是記者從昨天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獲悉的。
根據調查,目前,部分物業企業和代收電費的單位,存在著以收取物業費、熱費、水費等作為供電的前置條件的現象,影響了用戶的正常繳費用電。對此,昨天提交常委會審議《河北省電力條例(草案)》規定,供電企業、受委托轉供電單位和其他代收電費單位在收取電費時,不得代收其他費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收取物業費、熱費、水費等其他費用作為供電的前置條件拒絕供電。否則,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同時規定,供電企業不能無正當理由拒絕供電或者擅自中斷供電、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非法增設供電條件或者變相增加用戶負擔。供電企業因計劃檢修需要中斷供電的,應當提前七日通知電力用戶或者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中斷供電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和在顯著位置進行公告;因發電系統或者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限電、停電的,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事故序位進行限電或者停電;因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需要立即停電的,可以中斷供電,但事后應向停電用戶說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