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陳春薷最初舉報領導跟自己個人待遇相關。陳春薷告訴南都記者,她1986年進入唐山市農業銀行工作,并在2003年左右擔任儲蓄專柜主任,基本工資在800元左右,但效益工資有時可達三四千元,因認為原來的行長克扣效益工資,陳春薷與行長崔某產生矛盾,后被從儲蓄專柜調到儲蓄所。她一氣之下,于2004年開始向單位紀檢部門及豐潤區檢察院實名舉報。
剛剛過去的這個春節,陳春薷終于可以和家人一道吃著熱氣騰騰的餃子。
十年來,河北唐山農業銀行職員陳春薷一直奔走在舉報領導經濟問題的告狀之路上。她沒有告倒領導,反而在2008年接受記者采訪的視頻公開后,被以誣告陷害、誹謗等罪名審理,并被判刑一年半。從那以后,她的告狀和上訪又增添了一項新內容:為自己的獲罪申訴。
直至2003年11月18日,陳春薷才拿到唐山市中院的一紙無罪判決,在宣布她無罪的判決中,卻還留了個尾巴———事實存在,但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
對于這個無罪判決,陳春薷仍不服,已經51歲的她希望得到一個完全的清白。
舉報未果
檢方認為被舉報者“犯罪沒證據,但有違紀”
雖然在2013年底拿到一紙無罪判決,但陳春薷仍然一直在告狀。告狀十年,除了給自己增添了誣告陷害誹謗的罪名,沒有實際性效果。
陳春薷最初舉報領導跟自己個人待遇相關。陳春薷告訴南都記者,她1986年進入唐山市農業銀行工作,并在2003年左右擔任儲蓄專柜主任,基本工資在800元左右,但效益工資有時可達三四千元,因認為原來的行長克扣效益工資,陳春薷與行長崔某產生矛盾,后被從儲蓄專柜調到儲蓄所。她一氣之下,于2004年開始向單位紀檢部門及豐潤區檢察院實名舉報。
對于矛盾,崔某在接受唐山警方調查時稱,2004年5月,陳春薷在工作期間任務完不成被扣工資,對單位的決定不服就開始上訪告狀。
陳春薷舉報她所在的唐山農業銀行新城支行行長崔某、副行長侯某、清收保全部經理張某等人貪污公款1764萬元、貪污職工工資782萬元,受賄518萬元,與債務人勾結逃廢銀行債務1335萬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8126萬元,涉及金額1.2億余元。
根據案卷中警方的調查筆錄,對于陳春薷的舉報,唐山市農行紀檢部門口頭向陳春薷答復舉報事實不存在。侯某在接受調查時還介紹稱,2005年4月,該行組成陳春薷上訪問題小組,調查結果與陳所反映的問題“有較大差距,有的問題不存在,有的問題言過其實”。
陳春薷繼續向唐山市紀委、檢察、信訪等部門舉報,唐山市豐潤區檢察院組成專案組,對陳春薷舉報的問題進行調查,在2005年11月2日出具的調查報告中,結論為“不能認定崔、侯涉嫌貪污罪,但在工作中存在違規問題,建議農行唐山市分行處理”。
對這一結論,陳春薷仍不服,繼續向唐山市檢察院舉報,唐山市檢察院又組成專門人員調查,結論仍為“沒有證據證明崔、侯有犯罪事實,但有違紀行為”。
對于陳春薷所舉報的張某問題,2007年9月,唐山市檢察院指定玉田縣檢察院調查,該院在2007年9月28日出具的報告中,調查結果為“未發現張涉嫌犯罪及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