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應依法合理使用遠光燈
滄州市交警支隊法制科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5款明確規定: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第58條規定: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第59條規定: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據介紹,當兩輛車對向行駛而來,其中一輛車如果開著大車,那對面車上的司機會因為光線刺眼而造成視力受損,雖然只是短暫性的,但卻埋下很大的安全隱患,尤其遇有前方行人或非機動車橫過馬路這種情況時,更是危險。濫用遠光燈的行為不僅是不文明行為,更是違法行為。
但記者也了解到,在現實生活中,因為這樣的違法行為發生在夜間,而且處于車輛行駛的過程中,造成取證難、糾正難,給執法造成一定的難度。為此,交警部門有關人士呼吁所有的司機朋友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與安全,一定要文明駕駛,依法合理使用遠光燈。
專家:要平和,不要“路怒”
由“關個‘大燈’有多難”又引發出一個現象——“路怒”。滄州師范學院教育系主任、教授茍增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有一項社會調查顯示,71%的“路怒族”是“生活工作壓力大的人”;68.6%的人是“對無序狀態和不公正感覺憤慨又無處發泄的人”;63.3%的人選擇“心態不平和的人”;63%的人表示是“有情緒無處發泄,生活中比較壓抑的人”。
茍增強說,從心理學角度來看,個體面臨的壓力和內在沖突是主要原因。行車中的不如意,讓人遭遇一種強烈的挫折感,導致個體心理產生一種不平衡感,在高壓的狹小空間內,注意力缺失、心理資源被占用、生活與工作上的壓力在這一瞬間會立即點燃。除此之外,“路怒族”現象的形成與個性品質關系密切,平時情緒不穩定、性格急躁的人,更容易成為“路怒族”。隨著社會節奏的加快和壓力的增加,人們變得越來越急于求成,“路怒族”總量也會越來越多,對交通安全來說,也是一個隱患。
茍增強建議,如果長期處于這樣的易怒狀態,要盡早進行心理咨詢,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如果自己的心理調節能力較強,可試著放慢生活節拍,觀察自己的變化,做自我調整,緩減“路怒癥”的表現。比如,平時有空去唱唱歌釋放壓力,還可以去做瑜伽或參與其他的體育鍛煉,讓自己心平氣和。同時要學會試著換位思考,不要將別人的行為總是理解成惡意挑釁。另外,同車的乘客或親朋好友如果發現駕駛員情緒波動較大,一定要在其發怒時予以勸阻,緩和情緒,說明這樣激怒的后果,以旁人的身份督促其慢慢回歸正常情緒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