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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館陶縣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欣強無證無照、無污染防治設備,在自家院中自建一小鍍鋅加工廠,在今年6月至9月中旬,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有有毒物質鎳、鋅的污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到滲坑中滲入地下。館陶縣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在行政執法部門處罰后仍然排放,應從重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泊頭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在2011年年底至今年7月期間,被告人張學軍在泊頭市殯儀館西側未經審批私自建立煉制瀝青加工點,并將廢液未經處理通過地下暗管直排附近坑內,嚴重污染環境,構成環境污染罪。張學軍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雄縣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6日,被告人楊振才無環保審批手續、無污染防治設備,擅自進行電鍍加工為塑料管模具鍍鉻,并將有毒污水直排所租住院內滲井中,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楊振才在居民區附近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雄縣法院審理查明,今年8月初,被告人王永平在雄縣雄州鎮亞古城村租賃的房屋內,擅自進行電鍍加工,將污水直排院外滲坑中。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永平擅自開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小電鍍攤點,并將含有有毒物質的污水直排滲坑,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朱良酷表示,河北省環境污染犯罪主要表現在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等排放、處置有毒物質等,全省法院系統正對此開展集中打擊。今后,法院將加大對典型案件宣傳力度,以鼓舞群眾,震懾犯罪,也希望群眾對身邊環境污染問題積極檢舉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