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王女士在1979年登記結婚,二人都不是“富二代”,結婚后夫妻靠著共同努力,白手起家成立了資產達數千萬元的公司,并生育了三個子女,至今孩子都已經成年。但在2013年,一次偶然的機會,王女士發現丈夫張某與多名婚外異性存在密切關系,且與情人黃某共同生育一子,現已經年滿5歲。
王女士訴至法院,稱張某與黃某長期同居構成重婚,且已經生育一子,給她造成了重大精神傷害。在要求離婚的同時,王女士要求張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庭上,張某否認與黃某同居和重婚,僅稱與黃某發生過“一夜情”,不料黃某由此懷孕生子,他不得不對孩子承擔撫養義務。張某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給予王女士精神損害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違反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王女士作為無過錯方,堅持要求離婚,應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雙方離婚。張某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并非婚生子,但王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與其他異性持續穩定共同生活及重婚,故駁回了王女士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訴求。王女士對此不服提出上訴。
市三中院審理認為,盡管王女士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存在與其他異性持續穩定的同居或重婚的事實,但王女士有權依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關于具體賠償數額,法院綜合張某行為的具體情形、損害后果以及其經濟能力等因素,改判張某向王女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