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謝先生介紹,2013 年 4 月份,他通過廣告宣傳獲悉邯鄲市助業瑞信擔保有限公司從事民間借貸擔保,借款給具有一定市場潛力的企業,可獲得高額回報。
為謹慎起見,謝先生剛開始僅投入 10 萬元,當發現能夠按時足額收到約定的利息后,遂增加投入 80 余萬??傻搅?2014 年 9 月份,擔保公司經營慘淡不僅停發利息,連投資人的本金都沒了著落。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間,在當地政府部門的積極協調下,謝先生等人先后 3 次獲得退款,但累計金額只有 7 萬余元,還不到投資總額的 10%。
2018 年 12 月份,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 年以來,邯鄲市助業瑞信擔保有限公司以投資企業能獲得高利息為誘餌,通過廣告宣傳,用借款企業法人或實際控制人已簽名的空白借款合同和空白收據,以助業瑞信公司為擔保,與群眾簽訂三方合同,大量吸收社會資金。
法院認為,邯鄲市助業瑞信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中 4 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已分別判刑,并處罰金。
案件宣判后,讓謝先生等人疑惑不解的是,法院不知何故沒有依法處置涉案財物。5 月 7 日下午,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李亞雷解釋說,按照有關規定,向非法集資活動投入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不屬于被害人,應該稱為集資參與人。" 助業瑞信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之所以沒有追繳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是因為當時還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2019 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 " 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并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李亞雷表示,對于已經審理終結而且生效的案件,如果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根據 " 新規 " 去往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北京律師謝子紅認為,按照有關規定,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燕趙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