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早晨,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一大隊民警在渚河路與滏東大街口北100米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5時40分許,丁某某駕駛小型汽車冀DKB8**行駛至檢查點,民警在對丁某某進行檢查時發現其身上有酒味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對丁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69毫克/100毫升,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經詢問,駕駛人丁某某表示,自己是昨天晚上喝的米酒,已經睡了一晚上,應該沒有問題了。恰好手機沒電,充電器放在車里,就抱著僥幸心理開車,沒想到剛開沒多遠就被查住了。
很多駕駛人對隔夜酒嚴重性認識不夠,這還是法律意識薄弱,如果第二天要開車就應該避免前一天晚上喝的過多、喝的過晚,導致體內酒精隔了一夜也沒能完全代謝掉。酒駕是不以喝酒時間做為處罰依據的,只要經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在酒駕范圍以內,就會被認定為酒駕。
最終,丁某某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駕駛證記扣12分,暫扣6個月,罰款1000元的處罰。
邯鄲交巡警在此提醒廣大駕駛人要提高自己安全駕駛的要求,畢竟血液中帶著酒精駕車上路,無論何時,都是危險重重。
(邯鄲市交警支隊邯山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