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財政廳
轉發教育部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預警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雄安新區管委會,省屬各高等學校:
近日,教育部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了《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預警》,現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認真貫徹落實。
一是嚴格執行教育部學費(保教費)收費規定。各地各學校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學費(保教費),未開學或未開課不得提前收取學費(保教費)。
二是嚴格落實住宿費退費要求。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收住宿費。在校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多余部分退還學生。(上述規定僅限于疫情防控期間)
三是嚴肅查處違規違紀亂收費問題。各級教育、發改、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要嚴肅查處疫情防控期間學校違反預警規定亂收費問題。一經查實,除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外,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并在全省進行公開通報。
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財政廳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