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了預防和制止對醫療衛生人員的不法侵害,及時有效保護其人身安全,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河北省邯鄲市法院出臺并開始實施《關于對醫療衛生人員適用人身保護令措施的實施意見(試行)》,醫療衛生人員在醫療衛生服務中因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護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確保醫療衛生服務的順利進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通過裁定的形式作出的法律措施。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醫療衛生人員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置身于不法侵害現實危險或可能存在不法侵害危險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并立即開始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有: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謾罵、恐嚇、推搡、毆打等不法行為;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微信、QQ、微博、郵件等方式對申請人實施騷擾、侮辱、誹謗等不法行為;禁止被申請人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進入申請人所在醫療衛生機構辦公區及其他區域;禁止被申請人實施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和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
據悉,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情節輕重,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申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無需交納案件申請費。
(來源:邯鄲廣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