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下午4點50分,邯鄲市交巡警支隊叢臺一大隊接指揮中心派警稱光明大街恒億大廈門口有一起交通事故。民警立即趕往現場后發現系一輛出租車左前方和一輛私家車右后方發生剮蹭,無人員傷亡。
經現場了解,私家車在行駛過程中變道時與后方出租車發生剮蹭,由于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不一致,出租車司機選擇報警處理。然而就在民警到達現場與出租車司機了解情況時,一陣酒氣撲鼻而來,隨即民警對雙方駕駛人進行了呼吸式酒精檢測。經檢測,私家車駕駛人無酒駕嫌疑,出租車駕駛人剛開始不同意檢測,后在民警的勸導下經呼吸式酒精儀檢測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1mg,屬于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
據出租車司機交代,他是前一天晚上喝的酒,自認為喝的不多又是在疫情期間交巡警肯定不會出來查酒駕,便心存僥幸開車上路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民警對出租車駕駛人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15天、罰款5000元的處罰,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邯鄲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