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公安局關于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持續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特通告如下:
一、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散布謠言、編造疫情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嚴厲打擊趁疫情非法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或者聚集起哄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嚴厲打擊趁疫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嚴厲打擊趁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販售假、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嚴厲打擊盜竊、哄搶、搶奪、破壞、侵占、挪用防控物資和設備的違法犯罪行為。
六、嚴厲打擊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警車、救護車、運輸防控物資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七、嚴厲打擊不聽勸阻,采取過激行為拒絕、阻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隔離、留驗、就地檢驗、封鎖疫區等措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嚴厲打擊在藥品、器械、醫療衛生材料和其他物資的生產、銷售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九、嚴厲打擊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嚴厲打擊走私珍貴動物及制品,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制品,非法狩獵等違法犯罪行為。
對以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查處。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