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9日15時許,郝某(女,62歲,新市區人)等人為反映其購買商鋪的問題,聚集到峰峰礦區泉頭辦公區正門口,采取扯條幅圍堵辦公區大門等違法行為,致使進出泉頭辦公區的車輛不能正常通行,嚴重影響了辦公區的辦公秩序。12月10日,郝某因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被峰峰礦區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法治社會,法律不容踐踏
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必須遵守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已明文規定
對于擾亂機關、團體、企業
事業單位秩序的,依法給予處罰
本案中,違法人員拉橫幅、堵大門
阻攔工作人員進出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
在大力推進法治社會的大環境下
公民的任何訴求都可以
通過合法的途徑尋求解決的辦法
而不應當采取此類違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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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