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警察抓拍的罰款可等到審證審車前繳納。那么,現場違章逾期繳納會產生滯納金嗎?”近日,市民劉先生致電邯報融媒體新聞熱線咨詢。
劉先生說,日前,他開車從趙都新城外出辦事,行駛至光明大街才想起當日他的車限號,于是趕緊返回,快到家門口時,被交警攔截開具了處罰單。開罰單時,交警告知劉先生需1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要繳納滯納金。誰知后來一忙,劉先生忘了繳納處罰金,直到即將審駕駛證時,劉先生經查詢得知需繳納滯納金100元。“繳納滯納金有法律依據嗎?”對此,劉先生希望邯報融媒體記者詢問有關部門。
邯報融媒體記者聯系了市交巡警支隊。該支隊負責人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目前,交巡警執行的標準是滯納金最高不超過罰款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