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關于加強主城區人行道以上車輛違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37號)精神,按照《中共邯鄲市委邯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邯鄲市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邯字〔2017〕27號)以及《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邯鄲市主城區停車管理工作移交實施方案的通知》(邯政辦字〔2019〕40號)的要求,我市主城區非機動車和人行道以上機動車停放管理職能已于2019年7月16日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執法局行使。為加強我市主城區人行道以上車輛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市城管執法局將開展人行道以上車輛違法停放處罰工作,具體事項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或依法劃定的停車泊位內按指示標線停放,不得壓線,越線;非機動車應當在施劃區域或指定地點停放。
二、本通告所指主城區具體范圍是:北至青蘭高速,東至規劃新東環路—南環路東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濟鐵路一線,南至邯濟鐵路—邯鄲機場一線,西至南水北調中線總干渠—輸元河—京廣鐵路一線的控制區域。
三、對人行道以上未按規定停放的機動車,駕駛人在現場的,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四、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圍攻、毆打執法人員,拒不服從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2319。
六、為讓廣大市民了解熟悉停車新規,我局于2019年8月28日開始對人行道以上違法停放的車輛張貼違法停車提醒單;并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對人行道以上違法停車實施管理處罰工作,請當事人自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市城管執法局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將依法予以處置。
七、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邯鄲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