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上午,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李永某等十七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此案是今年開展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以來,該院判處的首例涉黑犯罪案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社會各界群眾代表以及部分被告人親屬等共200余人參加了旁聽。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春季開始,在被告人李永某組織、領導下,以被告人朱彥某、韓國某、孔令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房延某、房小某、張勝某、韓有某、張海某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達到壟斷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鄲某礦煤沙、細矸、篩末等煤副產品的目的,通過采取暴力、軟暴力、威脅、阻攔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獲取了巨額非法經濟利益。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后在該礦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違法、犯罪十七起;除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之外,該組織成員朱彥某、房延某還分別伙同他人實施了尋釁滋事犯罪二起,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產經營和社會治安秩序,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永某等十七人依法應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李永某等十七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刑罰。
源自大美復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