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4日一早,邯鄲交警邯山大隊民警在滏西大街與陵園路交叉口執行早高峰疏導和糾違工作。在東口執勤的二中隊副中隊長李志鵬發現一輛藍色小型轎車未按規定懸掛號牌,便立即責令該車駕駛人靠邊停車接受檢查。
經移動警務通網上核查,駕駛人李某某并未考取機動車駕駛證。在與李某某交談的過程中,民警聞到了一股酒氣,隨后取來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男子進行進一步檢測。經吹氣檢測,李某某當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7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最終,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車輛予以暫扣,并針對駕駛人李某某多項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分別做出了相應的處罰。駕駛員李某某對其存在多項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供認不諱,對民警的處罰決定表示認可。
(邯鄲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