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孟先生向邯報全媒體新聞熱線反映,他的車在收費停車場被剮蹭,停車場工作人員卻表示他們收取的是“場地費”,不承擔車輛受損、丟失,或財物被盜等責任。孟先生對此提出異議。
據孟先生介紹,前段時間他去樂頤電腦城,將車停在稽山新天地附近的一處收費停車場。當他取車時,發現車的左前保險杠被剮蹭,肇事車輛早已不見蹤影。他便向停車場工作人員討要說法,可工作人員卻告知停車場對此沒有責任。
據了解,收費停車場聲稱“只收費不擔責”并不是個別現象。在光明南大街一處收費停車場,工作人員也表示,如果當時看到肇事車輛,他們會將其攔下,或事后向公安機關提供影像資料,但也僅此而已。
市停車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解釋說,停車場目前收取的是“占地使用費”,不包含其他費用。也就是說,停車場不承擔車輛受損、財物被盜等責任。
針對孟先生的遭遇,河北鼎合律師事務所李文奎律師認為,當車主將車輛存放于收費停車場時,雙方相當于形成了有償保管合同。在存放車輛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等,找不到肇事車輛或人員時,停車場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李文奎律師提醒大家,在生活中,凡是單方面不適當地減輕一方責任,而加重另一方義務的,如提示包含“責任自負”“一切”等內容,在法律上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