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將禁止露天焚燒行為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圍內,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進行露天焚燒行為。
二、凡發生露天焚燒行為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焚燒責任人處以罰款;對過失引起火災,尚不夠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處以罰款。
三、對因露天焚燒行為而發生火災,造成公私財務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等范圍內堆放秸稈等雜物及焚燒,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影響道路交通暢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五、對阻礙、干擾執行禁燒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投訴、檢舉、揭發違規堆放、焚燒秸稈等行為。舉報電話:市禁燒辦8011323(白天)、3111158(夜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