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張先生說,16日21時許,當他駕車行駛到和平路與東環路口時,因違規使用了遠光燈,被執勤交警攔停,并被處以100元罰款。次日,他上網搜索了違規使用遠光燈的相關處罰規定,得知應處罰100元或者記1分。為此,他心存疑慮,根據法規規定的內容,為何執法交警沒有讓其選擇,而是直接開具了100元的處罰單?
針對市民的疑慮,市交警支隊法制科民警回復,張先生上網查詢的相關規定并不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及河北省相關條例,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應處100元罰款并記1分的處罰,兩者是并列關系。
隨后,記者又與張先生聯系,并仔細察看了張先生手中的那張處罰單,處罰單上明確顯示其違法行為代碼“1102”,該代碼的意義正是處100元罰款并記1分。
民警告訴記者,濫用遠光燈不但損人,也不利己。在道路照明正常的城市中開遠光燈容易造成交通隱患,使對面車輛判斷失誤從而造成車禍發生。另外,低速行駛時使用遠光燈,會加大車輛油耗,同時也會影響蓄電池的使用壽命。希望廣大車友遵守交通法規,文明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