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肇事還猖狂 妨害公務住監房
——大名縣報批2019年首例“妨害執行公務罪”
2019年2月9日,譚某某因醉駕肇事被大名縣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查處,在民警取證過程中,譚某某拒不配合,還言語粗魯、威脅民警、撕毀民警制服、擊打當值民警,并對民警進行死亡威脅,惡意暴力抗法,日前終被公安機關以“妨害執行公務罪、危險駕駛罪”刑拘。
大名縣歷來民風淳樸,人民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強,司法機關打擊力度大,社會生活環境日益和諧,絕少有暴力抗法和妨害執行公務的情況出現。最近的一次類似情況還是發生在三年前的2016年,當時犯罪嫌疑人江某、王某某駕車途中拒不配合交警正常執法檢查,還對執勤民警進行辱罵和人身攻擊,終因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妨害執行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前車之鑒,當為后事之師!沒想到事隔三年后,這位“酒喝高了”的譚某某,偏偏不引以為戒,又步其后塵,肆意猖狂的與執法民警對抗,現場狂妄程度堪比當年轟動全國“我爸是李剛”事件。
現在正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最關鍵時期,威嚴的法律怎能再被人肆意踐踏?和諧社會中再也不容許頑劣之徒惡意妨害公務、暴力抗法、藐視法律等情況出現,有膽敢以身試法者,則必定會被公安機關“揠苗以末”的迅速繩之以法,等待譚某某的也必將是監牢里無盡的悔恨!
事情發生在2019年2月9日,正是己亥年初五萬民團聚的日子,當日晚上十點二十分許,大名縣人譚某某駕駛未懸掛車牌(冀D321XX號)小轎車,行至大名縣城區龍大公路五得利面粉三廠路段時,因酒后駕駛不當,駛入逆行,與阮某某正常行駛的京NIS27X號小轎車迎面相撞,導致阮某某的車輛被撞出10余米遠,事故雖無人員受傷,但雙方車輛均不同程度損壞。
大名縣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楊繼超、成誠、李超接到報案后,幾分鐘內就趕到現場,及時處理事故、疏導交通。到現場后,民警發現事故主責車輛到現場后,民警發現事故主責車輛駕駛人譚某某站立不穩、酒氣熏天,民警便好言相勸其配合事故勘查,該人卻拒不配合調查,還罵罵咧咧的對民警進行人格侮辱。不急不躁的民警們一邊安撫其情緒,一邊向其宣讀事故處理工作相關法律條文,待其情緒稍一緩和,民警成誠和李超隨即用警車將其帶往縣人民醫院,進行抽血化驗取證。哪知在到達大名縣人民醫院安排抽血時,譚某某突然借著酒意大喊大叫,氣焰十分囂張,不光拒絕醫務人員對其抽血,還大鬧醫院化驗科,拍著桌子大喊著“我家是開酒廠的”“我爸是某某某廠長”“誰敢動我、我就弄誰”等無法無天的威脅話語,同時對勸其抽血的民警和醫務人員進行拳打腳踢,拒不按照程序抽血。期間,民警李超被譚某某暴力推倒在地幾米遠,還被其拳打至嘴唇出血,民警成誠則被譚某某腳踢數次,身上的制式服裝也多處被譚某某撕破,譚某某的惡意打鬧導致醫院化驗科窗口設施一片狼藉。
無奈之下,民警向縣局巡特警請求支援。幾分鐘后縣公安局巡特警在副隊長崔志鴻的帶領下,緊急趕到醫院才將該人控制。進行抽血取證過程中,已經窮途末路的譚某某仍然裝瘋賣傻,負隅頑抗、拒不配合,用最后的瘋狂繼續對民警進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擊,甚至誣陷民警徇私執法,公然對在場民警進行死亡威脅,前后耽擱時間長達一個多小時,后經數名巡特警和交警大隊民警的合力控制之下,醫務人員才終于得以抽血成功。
經縣醫院化驗科檢測證實: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39.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已經觸犯《刑法》第133條涉嫌危險駕駛罪。抽血后,在民警按照程序帶其約束至酒醒過程中,譚某某仍然一路謾罵警務人員,并在交警大隊醒酒室內無視執法場所規章制度,不聽民警善意勸阻和口頭警告,肆意便溺污穢,嚴重擾亂執法辦案場所秩序。
因譚某某在肇事后極不配合民警正常執法,借酒耍瘋、暴力抗法,還有“惡意誣陷執法人員、打罵甚至公然威脅執行公務民警生命安全”等嚴重藐視法律、與法律對抗的惡劣行為,為徹底打擊譚某某此類“目無法律”“無法無天”的囂張氣焰,近日,譚某某以涉嫌“妨害執行公務罪、危險駕駛罪”兩項罪名被拘留并報請大名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趾高氣揚目無法,三杯入肚比天大,不撞南墻不回頭,手銬一戴全趴下”!等待譚某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和漫長的鐵窗生涯。
來源:江城 美篇: 52494822
整理:大名縣生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