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記者見到了周先生,他向記者講述了這件讓他郁悶的事。
司機周先生:我是建筑垃圾管理處下屬一個汽車服務公司的,我們這個車是在建筑垃圾管理處入的戶,必須要加蓋。為了不污染環境、不漏灑才加的密封蓋。
周先生說,他的這輛車是經過市建筑垃圾管理處備案,并按相關要求進行改裝加蓋的車廂。如果沒有蓋則將不允許運輸建筑垃圾??蛇@樣的加蓋車輛在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卻被交警部門的民警查處了。
司機周先生:12月9號晚上,我們走到人民路這,交警把我們攔住了說我們是私改車型,我出示了我們的證件,說我們是專用車,交警不同意說不了解這個事。
周先生說,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執勤大隊的民警現場查處后,給了他一張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記者注意到,通知書上明確指出違法原因為:該車輛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違法行為,代碼為:10872。這個違法原因,周先生表示接受不了。
司機周先生:我這個車也是在交管部門審過的車,審車的時候你們也同意了,給我發的本蓋的章。然后垃圾管理處也認可這個車,然后交警就不認可。我們拉土也不容易,一罰就是500塊錢,說我們私改車型。
周先生說,他的建筑垃圾運輸車的機動車行駛證上,照片也是改裝車廂蓋之后的,并且也有邯鄲市建筑垃圾的清運,可為何交警同志就是不允許呢?帶著疑問,記者和周先生一起來到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執勤大隊。工作人員表示民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的處罰,周先生如果有異議,建議他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科提起行政復議。如果民警處罰錯了,可以撤銷。如果處罰正確,繼續維持。目前對于處罰究竟是否合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執勤大隊的工作人員暫時無法給出解釋。
來源:民生大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