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無忌憚地違停在人行道上
蜀黍走近一看,發現該車不僅未懸掛號牌
車上臨時號牌也沒有
擋風玻璃上也未粘貼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什么也沒有還敢上路,上路了竟然違停
因妨礙交通,交警將車輛拖走。
下午13時許,一男子來到站前大隊違章處理室詢問,自己停在外面的車怎么沒了?
蜀黍:知不知道交警為什么扣你的車?.
司機:知道,我忘了擰牌照,是因為著急去中心醫院,才將車輛違停在人行道上
蜀黍:這又不是醫院,為什么要把車停在高鐵站?高鐵站離中心醫院還有三公里呢。再說,你這個車沒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司機:因為醫院沒地方,我先停這,我怕違停以后交警給我貼條,就把牌照卸了
怕被貼條就把牌照卸了
結果被查后駕駛證需記12分,還要罰款
看來小哥的駕駛證需要“回爐重造”一波
真是得不償失!
相關法律法規
1、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第95條,對其罰款50元記1分;
2、未放置保險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第95條,對其罰款50元記1分;
3、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第95條,對其罰款200元記12分,并扣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