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于邯鄲中級法院微信公眾號
13名被告人中,其中八名在執行人員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后,拒不報告財產情況且有轉移財產等行為,在依法被實施司法拘留期間,執行人員多次做工作后,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兩年六個月的刑罰;五名被告人在拒執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履行部分被執行款,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分別依法判處拘役兩個月至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的刑罰。
圖片來源于邯鄲中級法院微信公眾號
此次集中宣判是邯鄲中院開展打擊拒執犯罪活動成果的集中展示,通過這次集中宣判,展示出法院從嚴從重打擊拒執犯罪的決心和態度;有效震懾被執行人,對被執行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維護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讓法治的力量護航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依法懲治拒執罪專項活動典型案例
邯鄲中院公布了我市依法懲治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專項活動的典型案例:
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案例一 被執行人張某倉、張某魚與申請人武安市礦山鎮令公村村民委員會侵犯合法權益糾紛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1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22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被告張某倉、張某魚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從武安市礦山鎮令公村村民委員會辦公樓內搬出。
2014年10月15日,原告武安市礦山鎮令公村村民委員會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張某倉、張某魚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履行法律義務。
2016年9月30日,武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倉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判處張某魚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案例二 被執行人賈曉某與申請人賈甲、賈乙、賈丙、賈丁、賈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8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被告賈曉某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將位于杜莊村西北角賈某(已故)宅基地(地號1-63)上所建樓房第1層的南邊5個門市交付原告賈甲、賈乙、賈丙、賈丁、賈戊使用。
2015年12月15日,原告賈甲、賈乙、賈丙、賈丁、賈戊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賈曉某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履行法律義務。
賈甲等五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拒執罪的刑事責任。該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對被告人采取了強制措施。被執行人賈曉某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自訴人自愿撤回對賈曉某的刑事自訴,法院依法裁定準許撤訴。
案例三 被執行人張某、馮某與申請人閆某故意傷害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二、被告人張某、馮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醫療費各項損失合計69200.87元。張某、馮某不服,在法定期間內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邯市刑終字第0030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
2015年12月28日,原告閆某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張某、馮某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履行法律義務。
閆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張某、馮某拒執罪的刑事責任。該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對被告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同時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使被告人認識到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后果。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自訴人自愿撤回對二人的刑事自訴,法院依法裁定準許撤訴。
案例四 被執行人王某、范某與申請人杜某雇員受害賠償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被告人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原告杜某114453元。王某、范某不服,在法定期間內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邯市民二終字第537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王某、范某申請再審,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邯市民申字第266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再審申請。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形嚴重。
2016年12月8日,武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判處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六個月。
來源:邯鄲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