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動地、朱慶華、劉振江等八名被告人,在執行人員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后,拒不報告財產情況且有轉移財產等行為,在依法被實施司法拘留,執行人員多次做工作后,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兩年六個月的刑罰;郝秀峰、劉海峰、孫艷紅、李帥飛等五名被告人在拒執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履行部分被執行款,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分別依法判處拘役兩個月至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的刑罰。
此次集中宣判是我院開展打擊拒執犯罪活動成果的集中展示,通過這次集中宣判,展現了法院從嚴從重打擊拒執犯罪的決心和態度。有效震懾被執行人,對被執行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維護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讓法治的力量護航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案件一
河北省成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某與張某某賠償款分割糾紛一案,成安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判決張某某、吳某某等人返還趙某某、張某賠償款412857元。成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被告人張動地在成安縣人民法院發出報告財產令后拒不報告財產,經成安縣人民法院發出罰款決定書后,仍拒絕報告財產,被告人張動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案件二
河北省成安縣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朱某某賠償原告李某欠款60000元,并支付相應銀行利息;判決朱某某賠償原告劉某某欠款70000元,并支付相應銀行利息;判決朱某某歸還原告段某某47500元。以上三起案件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朱慶華在收到報告財產令后未向法院報告當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對其采取拘留措施后,至今也未報告近兩年內的收入情況。被執行人朱慶華在偵查階段曾履行7萬元。成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成安縣人民法院向其留置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后,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及報告財產情況義務,且在受到法院司法拘留及罰款后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和申報財產,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考慮朱某某的犯罪情節,對被告人朱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案件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喬某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劉某某支付借款96萬元及其利息。判決生效后,喬某某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人員向劉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實施司法拘留,多次做工作后,劉某某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且銀行流水顯示其常有巨額現金流。武安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振江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告人劉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件四
李某某與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民事判決,判決趙某某、王某某(在逃)支付借款200余萬及其利息。判決生效后,李某某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對趙某某實施司法拘留。經執行人員多次做工作,趙某某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且有房產、租金收入、部分存款等。武安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告人趙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件五
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郭某某與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廣平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高某某償還郭某某借款85280元。判決生效后,高某某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賠償義務,郭某某申請強制執行,廣平縣人法院先后向高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2018年2月6日因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拒不報告財產被廣平縣人民法院司法拘留。被告人高某某仍拒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并將其名下的轎車一輛予以轉移,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廣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未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履行義務,在人民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后未能如實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經對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并拒不報告財產狀況,故意隱瞞轉移其名下的財產,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生效的判決,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告人高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件六
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工資21140元。判決生效后,廣平縣人民法院向張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張某某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廣平縣人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6月15日分別對張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對其采取拘留強制措施后,被告人仍拒不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并拒不報告其財產狀況,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廣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未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履行義務,在人民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后未能如實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經對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且不報告財產狀況,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件七
河北省魏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民事判決,判決江某某返還郭某某彩禮款35000元。判決生效后,郭某某向魏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魏縣人民法院對江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2017年10月10日,魏縣人民法院下達處罰決定書,對江某某罰款10000元。經罰款后仍拒不執行,情節嚴重。魏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告人江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件八
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趙某某等人償還石某某本金25萬元及利息1.35萬元,并互負連帶責任。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法院兩次向趙某某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趙某某既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又未報告財產。經法院調查,其名下有兩輛汽車,月工資達五千元左右,收取了1萬元租金。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趙某某與石某某達成了執行和解,石某某對趙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請求法院從輕處罰。永年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作為民事案件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應當執行,其有工資收入及收取了一定的租金,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獲得勞動收入,具有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且在對其下達報告財產令后,拒不報告財產,經采取罰款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情節、犯罪后果,對被告人趙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件九
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孫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刑拘在逃),償還王某某、靳某某借款75343.16元及相應利息,孫某某、劉某某、李某某負擔案件受理費860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某、孫某某等三人在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后,既不報告財產又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后劉某某、孫某某分別與靳某某、王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并被諒解。峰峰礦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某某、孫某某拒不執行生效的民事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告人劉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對被告人孫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案件十
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原肥鄉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李某某的父親返還原告本金及利息39200元。在執行生效判決過程中李某某自愿為其父親提供擔保。肥鄉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裁定追加李某某為被執行人,查封了李某某所有的轎車一輛,并送達了限期交付轎車通知書,責令其十日內將車交付法院,但李某某未按執行裁定的期限交付車輛,致使法院判決不能執行。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家人已交納被執行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肥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告人李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