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改進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為繳存職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文件和國家、省相關政策指導意見精神,經中心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對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作如下優化調整:
一、住房公積金全部提取業務取消《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職工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各管理部業務窗口根據相應提取證明材料、有效身份證明,核對信息系統個人繳存賬戶信息,直接辦理提取業務。
二、個人繳存賬戶信息不正確、不完整的,需由所在繳存單位出具證明,各管理部負責修改正確或補充完整。
三、銷戶提取的,賬戶應處于封存狀態。特殊情況下,經職工本人確認單位已為其足額繳存并自愿承擔由此引發的不利后果,賬戶狀態為“正常”的,也可提取。
四、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如該職工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如該職工未在異地繼續繳存,封存滿半年后可提取。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