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日晚高峰期間,交警邯山大隊二中隊民警在路面執勤巡邏,巡至陵西大街和農林路交叉口時,發現一輛大型校車冀DH16**存在交通違法行為。民警在上車檢查過程中發現,該車按規定應配備三個安全逃生錘,可車上一個逃生錘缺失,還有兩個逃生錘用鐵絲固定根本無法使用。安全逃生錘“被綁架”事件已經不是新聞,可校車逃生錘“被綁架”是致孩子們的生命安全于何地?逃生錘的設置本就是為了起到“維護安全,預防萬一”的作用。即在密閉的車廂里,當事故發生時,供乘客破窗逃生使用的。逃生錘“被綁架”,在遇到危險時,無法取下,還如何逃生?安全逃生錘的設置也就失去了本來的意義。
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公布實施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中明確規定:“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也就是說這些安全設備除了必須有,還要有效并可以使用。
查到隱患后,二中隊民警對校車駕駛人依法進行了處罰,并責令駕駛人給逃生錘“解綁”,并立即補上缺失逃生錘,徹底消除違法行為。
孩子是祖國的花朵,是家庭的希望,孩子的安全大于天!為了孩子的生命安全,邯鄲交警會始終對校車交通違法行為以“零容忍”、“高壓線”態勢嚴管重罰,全力維護校車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