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園·越溪府項目“6·16”高處墜落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復
市安全監管局:
你局《關于邯鄲市帛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碧桂園·越溪府項目“6·16”高處墜落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邯安監管呈〔2018〕1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邯鄲市帛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碧桂園·越溪府項目“6·16”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性質認定。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李東亮,群眾,北京昌順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起重機司機,安全意識不足,未接受本崗位專業技能培訓,非法持有假《特種作業資格證》上崗作業,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企業內部處理人員。
1.李會林,群眾,北京昌順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現場負責人,擅自違規組織自行安裝塔式起重機;未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在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記錄中違規認定塔機安裝合格,并投入使用;指使不具有起重機司機上崗資格的人員上崗作業,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由所在單位按公司內部規定給予其開除處分,并給予20000元經濟處罰。
2.范懷林,群眾,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邯鄲碧桂園·越溪府項目部安全部部長,安全管理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徹底,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由所在單位按公司內部規定給予其降級處分,并給予12500元經濟處罰。
3.陳立揚,中共黨員,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邯鄲碧桂園·越溪府項目總工程師,對未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違規進行聯合驗收并認定塔機安裝合格、投入使用,未盡到管理職責,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由所在單位按公司內部規定給予其降級處分,并給予其12500元經濟處罰。
4.李冬晴,中共黨員,邯鄲市帛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項目現場負責人,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情況下組織施工,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現場存在的管理問題未及時發現和整改,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由所在單位按公司內部規定給予其批評處分,并給予13000元經濟處罰。
(三)給予組織處理人員。
李書強,中共黨員,叢臺區城管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在原主管城建執法的局領導調走后,未向城建大隊明確臨時分管領導,造成執法不規范、制止違法施工行為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責成其向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四)給予問責單位。
叢臺區城管執法局、叢臺區產業新城管委會制止違法施工行為不到位,責成其向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五)給予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
1.關運昌,群眾,北京昌順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未定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由市安全監管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81000元30%的罰款,計24300元。
2.張雪濤,中共黨員,邯鄲市帛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未認真落實建設工程安全法律法規,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由市安全監管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60000元30%的罰款,計18000元。
3.郭修權,群眾,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邯鄲碧桂園·越溪府項目部執行經理,負責全面管理工作,未認真落實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由市安全監管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78000元30%的罰款,計23400元。
(六)給予事故相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
1.北京昌順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缺失,違法使用持有假《特種作業資格證》人員上崗作業;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違規安裝塔式起重機;塔吊直梯防護設施不足,未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違規進行塔機聯合驗收,認定安裝合格,投入使用,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由市安全監管局對北京昌順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處25萬元罰款。
2.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未認真落實建設工程安全法律法規。未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違規進行塔機聯合驗收,認定安裝合格;未認真審核塔式起重機司機《特種作業資格證》,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由市安全監管局對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處23萬元罰款。
3.邯鄲市帛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指令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違法開工建設邯鄲碧桂園·越溪府項目;未有效監督邯鄲市新趙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由市安全監管局對邯鄲市帛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處23萬元罰款。
(七)其他處理。
1.北京昌順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由市安全監管局將其列入河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2.由市建設局對下述兩個單位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的問題,依法依規給予嚴肅處理,相關處理情況報市安委辦備案。
(1)邯鄲市正罡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簽訂塔式起重機安裝合同后,在未實施安裝和未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的情況下,預先出具了與施工進度不符的塔吊安裝自檢合格報告和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記錄。
(2)邯鄲市新趙市政監理工程有限公司專業監理人員配備不足,未對塔吊隨機技術文件、安裝、人員上崗情況進行有效監理。
(3)嚴格做好處理落實工作。對事故責任人員的內部處理由北京昌順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和邯鄲市帛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落實到位;給予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罰款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落實到位;給予組織處理人員和問責單位由叢臺區區委、區政府負責落實到位;給予其他處理由市安全監管局和市建設局負責落實到位;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由北京昌順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邯鄲市帛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邯鄲市新趙市政監理工程有限公司和邯鄲市正罡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負責落實到位。相關處理落實結果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于9月25日前報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特此批復。
邯鄲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
來源:邯鄲市政府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