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訴簡介
施某兩年前從某汽車銷售門市貸款購買一輛汽車,施某稱當時辦理手續時交押金2000元,截止2018年貸款已還清,可押金不給退。無奈之下,施某到永年區工商食藥局進行投訴維權,請求退還押金2000元。但當時所交的貸款押金沒有書面協議,由于時間較長雙方所說金額不一致,施某進行舉報,經分局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調解結果達到了雙方滿意。
二、調解過程
永年區工商食藥局接到投訴后,立刻派執法人員到達現場進行調解。施某稱自己當時交押金2000元,但押金條已丟失;汽車銷售店稱當時交押金1000元,且施某沒有押金條所以汽車店無法退還押金。經執法人員調解,汽車銷售門市為其在存根中查到施某當時交押金1000元,經執法人員調解,最終銷售門市將押金1000元退還施某且讓施某退下押金條。
三、案例分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定,經營者有向消費者提供發票或憑證的義務,相應的消費者也應該保護好自己的相關憑證。在日常購物特別是購置大宗商品時,消費這務必要妥善保管相關憑證和證據材料,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食安永年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