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張考興在武安市賀進鎮英腦村西私自動用鉤機以修路為名偷挖石頭,并將本村張某某的荒地挖掉。被害人張某某因此事到鎮政府、森林公安、國土等部門投訴。國土部門責令張考興停產。為此,張考興先后三次對被害人張某某進行報復,2017年3月,被告人張考興指使被告人白慶方糾集他人到張某某家對其進行恐嚇。同年4月,在張考興指使下,白慶方糾集郭軍衛等二人在一漫水橋附近將騎摩托車途經此地的張某某踹倒后逃跑。同年5月15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張考興指使被告人白慶方駕駛黑色捷達車帶領郭軍衛、王超剛、牛登輝、李某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到沙洺村,后郭軍衛、王超剛、牛登輝、李某某四人將張某某打傷。經武安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室鑒定,張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事后被告人張考興分兩次給了白慶方等人現金30000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考興為泄私憤,雇用被告人白慶方、郭軍衛、牛登輝、王超剛等人報復傷害被害人張某某,致輕傷一級,五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判處二年六個月、二年二個月、二年、一年六個月和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