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交通違法行為怎么辦?
打電話報警?
蜀黍告訴你,
不用這么麻煩,
只要拿出手機拍一拍,
你也可以成為一名“便衣交警”!
為深入推動邯鄲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提升道路交通文明水平,維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學習借鑒“溫州模式”,近日,邯鄲市公安局、邯鄲市財政局印發《邯鄲市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邯鄲市推廣全民抓拍道路交通違法做法,實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鼓勵群眾參與道路交通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鼓勵市民積極參與,共創邯鄲有序、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其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邯鄲市轄區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與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由邯鄲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并應積極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取證。舉報事項應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的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受理、分辦、查處、獎勵發放等工作。
第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創新科技應用,建立舉報平臺,舉報人通過舉報平臺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的線索應當按照舉報平臺告知的項目和內容提供,且采集的證據符合規定。
第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受理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對符合規定已受理的,應及時查證和查處,并對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嚴格保密。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應及時、準確,遵循時效性原則,應在發現交通違法行為起1日內進行舉報,便于固定證據和查處。
第三章 范圍標準
第九條 經查證屬實的舉報,按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一)舉報下列違法行為之一,每宗獎勵10元,同一人每天獎勵金額不超過100元: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2、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3、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4、機動車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5、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標線指示在道路上停車的。
(二)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提供逃逸車輛的車號、車型或者肇事者等有利于逃逸案件查獲的信息,成功查獲肇事者的,視情況給予5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三)對其它交通安全隱患和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視情況給予獎勵。具體內容及獎勵標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并對外發布后實施。
第十條 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者舉報證據不充分的;
(二)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已被查處的;
(三)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無法取證或無法查處的;
(四)舉報人屬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及其親屬,且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在其工作轄區內的;
(五)對其它舉報情形不被采錄的。
第四章 獎勵發放
第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在案件偵破后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起30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或無法告知的,不予以發放獎金。
第十二條 其他交通違法行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且符合獎勵規定的,通過專門賬號以轉賬等形式發放給舉報人在舉報平臺實名注冊的賬號上。
第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管獎勵金的會計檔案和收支業務的有關材料。
第五章 責任義務
第十四條 舉報采取自愿、安全的原則。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禁舉報人采取危險方法或不正當手段收集交通違法行為證據。
舉報人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人身傷害或其它損失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舉報,不得故意虛構事實或者惡意舉報。對借舉報之名騙取獎勵、敲詐被舉報人,或影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正執法的,將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遵守舉報保密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因泄露舉報人信息導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定期向邯鄲市財政局報送獎勵金業務統計報表和獎勵經費支出、結余情況。
第十八條 獎勵金的使用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每年度提出預算額度申請。
第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獎勵金的財務管理和賬務核算,并接受政府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的實施情況,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