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全面禁燒。全年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秸稈(包括小麥、玉米、棉花和其它農作物秸稈)。
二、支持秸桿還田、秸稈漚肥等秸稈綜合利用。對暫未利用的秸稈要實行集中堆放,專人看管。禁止將農作物秸稈推入河道、渠道、水坑等水源之中;禁止在田間地頭、路邊、樹下亂堆亂放。
三、由于農業經營主體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等處理不及時致使他人露天焚燒的,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焚燒當事人的,可以對焚燒當事人處500-2000元罰款;沒有焚燒當事人的,可以對農業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處500-1000元罰款。
四、故意焚燒農作物秸桿,致使樹木受到損壞的,由林業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五、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六、焚燒農作物秸稈,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進行處理。
七、凡在我市從事收割作業的機具,應一律安裝秸稈切碎裝置,并在收割作業時將秸稈切碎,確保小麥的收割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5公分。對留茬高于15公分的機手,農機部門將給予批評教育,限其糾正。
八、廣大人民群眾要自覺行動起來,抵制焚燒農作物秸稈的行為,并向公安機關積極舉報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九、市和各縣(市、區)設立焚燒秸稈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監督。3015087(市禁燒辦),3111193(市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