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時任花官營鄉吳莊村黨支部書記蔡海波安排村黨支部副書記蔡德密、支委蔡書忠、會計李治佳等三名村干部在上報占地附著物時,以虛報墳頭106穴、機井1眼、樹木825棵,冒領補償款共計245910元。2013年12月,以上四名村干部商量后,以虛報人員名義將245910元從賬上支出,并將所冒領的附著物補償款用于村干部及其他人員開工資、補助等。2017年12月28日,上述四人犯貪污罪被河北省磁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18年1月,蔡海波、蔡德密、蔡書忠、李治佳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2、南城鄉后塔子村原黨支部書記李來付挪用公款的問題
2014年2月,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大淑礦將南城鄉后塔子村的部分民房扒裂補償費和土地塌陷青苗補償款共計166312.5元轉到后塔子村村委會賬戶上。2014年3月,時任后塔子村黨支部書記李來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村民補償款中的13.1萬元存入其妻子王秋紅開辦的邯鄲市興農合作社后塔服務站,該款未及時向群眾兌付。2016年3月31日,李來付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23日,被河北省磁縣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李來付有期徒刑。2018年3月,李來付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3、城南辦杜村黨支部書記程文毅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問題
2016年9月,城南辦國土所土地測繪人員到杜村丈量確權村民宅基地不動產登記工作期間,杜村“兩委”違規收取1375戶群眾不動產登記費用137500元。2017年9月,程文毅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臺城鄉西城基村原黨支部書記郭致文違規處置集體資產的問題
2008年10月6日,時任臺城鄉西城基村黨支部書記郭致文違規將村集體土地租賃給靳光玉、靳光富,租賃費35萬元未記入村集體財務賬,其行為嚴重違反組織紀律、財經紀律。2017年8月,郭致文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5、馬選學校副校長柴樹彬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2013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間,馬選學校違規收取擇校費等共計295900元,該款未記入學校財務賬內,用于發放教師福利、支付教師補課費和招待費等支出,對此,馬選學校副校長柴樹彬負有主要責任,報賬員嚴治濤負有直接責任。2017年12月,柴樹彬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馬選學校副校長職務;嚴治濤受到記過處分。
6、花官營鄉學區校長郭從文公款吃喝問題
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花官營鄉學區在下屬各校虛報發票28660.5元,用于招待費支出;同時,郭從文還存在為兒子操辦婚慶事宜期間違規收受同事、下屬禮金問題。2017年12月,郭從文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社會事務管理局對郭從文違紀問題在全局通報。
7、林壇鎮民政所長崔萍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問題
林壇鎮民政所長崔萍在低保核查工作中不細致、不到位、不及時,對條件已不符合低保標準的人員沒有及時核銷,對此負有直接責任。2017年8月,崔萍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8、林壇鎮西野貍崗村黨支部書記陳立安違反工作紀律問題
2017年6月,新區紀工委在對林壇鎮扶貧領域工作檢查當中,發現西野貍崗村低保戶張相亭、陳樹林、王存保、陳保民已不符合《邯鄲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陳立安作為村黨支部書記,不及時上報核銷低保戶情況,對此負有直接責任。2017年8月,陳立安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9、綜合執法局工作人員蘇慶府亂作為的問題
2017年1月16日,蘇慶府按照創一培訓學校與馬頭工業品公司和食品廠簽訂的合作協議,在沒有辦理拆遷相關手續的情況下,組織了對城郊馬頭工業品公司和城郊供銷社食品廠家屬院的強制拆遷,并在拆遷當日蘇慶府及其兒子蘇懷龍與被拆遷戶發生扭打現象,此行為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蘇慶府作為一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此負有直接責任。2017年7月8日,蘇慶府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高臾鎮十里鋪村黨支部委員王慶貴禁燒工作不力的問題
2017年11月30日晚,高臾鎮十里鋪村機場路沿線發生秸稈焚燒現象,且被邯鄲市紀委督查時發現,村支部委員王慶貴作為該路段禁燒工作責任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2017年12月,王慶貴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11、組織人事局社保中心職工越級集體上訪的問題
2018年1月8日,冀南新區社保中心杜勝利、劉海英、李海民、李剛、趙永紅、王淑鵬、趙彬杉、杜金武、李海軍、杜星齊、韓志軍、史瑞玲、黃曉月等13名職工在杜勝利的組織下,包括杜勝利在內一行13人進京到國家信訪局集體上訪,反映他們在磁縣工作期間,磁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未按照勞動法向其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問題,此行為造成不良影響。2018年1月,杜勝利受到記過處分,杜金武、韓志軍受到警告處分。
12、辛莊營鄉財政所工作人員劉峰工作日中午飲酒的問題
2017年8月17日,劉峰工作日中午飲酒,在全鄉造成不良影響。2017年8月,劉峰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13、公安分局光祿派出所指導員宋曉梅參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問題
2014年至2015年,宋曉梅違規參與多起民間借貸產生糾紛,且在法院判決后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償還借款義務,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2017年12月,宋曉梅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公安分局原花官營派出所民警吳志良醉酒肇事逃逸的問題
2017年1月11日20時,吳志良醉酒后駕駛小型面包車,在107國道馬頭鎮郵電局路口撞到張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導致一人死亡、一機動車、一非機動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對此,吳志良負全部責任。2017年12月,吳志良受到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