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11時43分,劉某駕駛一輛奧迪車,沿臨漳縣316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與黃辛莊村光明街交叉路口時,潘某駕駛海馬轎車由北向東左轉彎,兩車躲閃不及發生猛烈碰撞。海馬轎車載有5名大人,4個孩子,事故造成潘某等4人不幸遇難(其中兩名兒童當場死亡),劉某等其余6人不同程度受傷。
經警方調查,劉某今年31歲,臨漳縣張村集鄉人,有“C1”型機動車駕駛證,曾因超速行駛被記6分、3分,飲酒后駕車被記12分,累計記分21分,駕駛證被暫扣。潘某為“C1”型駕駛證,沒有記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警方認為,劉某在駕駛證被依法記21分,駕駛證被暫扣的情況下仍然駕駛機動車,超速,是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潘某駕駛機動車超員,通過交叉路口轉彎未讓直行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所以劉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潘某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