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邯鄲市人民檢察院
邯鄲市公安局
關于依法懲治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
通 告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信訪工作,積極暢通信訪渠道,依法按政策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少數信訪人或信訪群體置國家《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于不顧,通過各種方式違法上訪,嚴重干擾了社會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損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依法懲治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接待場所提出,逐級信訪,理性反映問題。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或者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
(二)在各級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圍、公共場所或者到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列隊行進、打標語橫幅、穿狀衣、呼口號、散發訴狀、張貼、攤擺大小字報;
(三)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及其周邊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尸體;
(四)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堵公務車輛,影響機關正常辦公秩序;
(五)以任何借口堵占公路、鐵路、城鎮街道,設置路障,攔截車輛和行人,阻斷交通,擾亂交通秩序;
(六)侮辱、威脅、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毀損公私財物,或者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進入國家機關及接待場所;
(七)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采取極端鬧訪、持續纏訪等手段故意制造社會影響;
(八)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上訪,或者以上訪為由進行敲詐勒索、借機斂財;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要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十)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筑物制造社會影響,或者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十一)在社會上或者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散布謠言,謊報險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制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
(十二)同一訴求多人(五人以上)以信訪為名進行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國家機關辦公秩序;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四、對信訪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制止、勸離、命令解散,經勸阻無效的,強行驅散或帶離現場。
五、對違法信訪人員,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游行示威法》、《信訪條例》等法律規定,依法給予訓誡、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違法上訪的犯罪案件,各級公、檢、法機關堅決依法予以處理;對違法上訪的策劃者、組織者、串聯者和幕后指使者,堅決依法從重處理。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