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的保險標志和年檢標志,就相當于車輛能夠正常上路的憑證。如果車輛沒有購置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也沒有進行年檢的話,車輛是決不允許上路的。下面要說的這位駕駛員不僅長期沒有購置保險與車輛年檢,還私自使用別人的保險標志、年檢標志。這不,被民警逮個正著!
當天晚上12點左右,機動執勤大隊二中隊的民警在中華大街朝陽路口進行夜間車輛違法行為的治理,這時一輛牌照為冀DK6801的紅色奇瑞轎車緩緩駛來。民警在對駕駛員例行檢查時,面對民警的詢問,駕駛員卻稱沒有攜帶駕駛證和身份證。隨后,民警要求駕駛員說出自己的身份證號,但駕駛員卻稱不記得身份證號碼,并一直在打電話找人把駕駛證送來。
隨后,民警打算通過駕駛員姓名查詢其身份信息,可面對民警的詢問,駕駛員開始回避問題,不肯說出自己的姓名,仍然在打電話,試圖拖延時間。民警懷疑駕駛員或車輛存在違法駕駛的行為。隨后,民警對其車輛進行全面檢查,果然發現了重大問題。細心的民警在查詢車輛保險與年檢時,發現車前擋風玻璃上粘貼的雖然是2017年的車輛檢驗標志,但標志上標注的則是另一輛車的號牌,此外,民警還發現,貼在旁邊的保險標志上印的車牌號也是另一輛車的。
發現這一情況后,民警首先通過警務通查詢,該車輛實際的年審日期是截止到2012年,車輛屬于長期未進行檢驗,隨后民警與保險公司聯系查證,該車輛也并沒有購置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面對鐵證如山的證據,駕駛員承認了車輛存在的違法行為。
最終,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該駕駛員未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違法行為處200元罰款,記3分;使用其他車輛年檢標志的違法行為處2000元罰款,沒收其他車輛年檢標志;使用其他車輛保險標志的違法行為處2000元罰款,沒收其他車輛保險標志;未購置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處保費2至3倍罰款,并暫扣機動車。在此,民警提醒廣大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一定要注意車輛保險日期和年檢日期,切勿忽略保險和年檢,更不能私自使用其他車輛的保險標志與年檢標識,駕駛員應為自己的車輛負責,對安全負責,真正做到守法上路,安全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