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是幫朋友來辦事的,事兒沒辦成,卻住進了拘留所。這是為何?
8月22日,違法行為人王某到成安縣人民政府某單位辦公室幫朋友詢問相關事宜,卻置工作人員蘇某解釋于不顧,在單位辦公室大喊大叫,并辱罵、毆打工作人員蘇某,其他工作人員勸其離開,王某不但不聽勸阻反而繼續喊叫。保安人員將其拽到大廳后,王某繼續在大廳大喊大叫,嚴重影響了人民政府的正常辦公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王某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五百元整。
后悔了吧?所以說,遇事一定要冷靜,不是有句話嗎“沖動是魔鬼”,沖動真的是魔鬼,它能瞬間改變你的命運,改變你的人生航向。在生活中,將人們擊垮的,有時并不是那些大的災難,而是不善自控的性情。所以不管遇到什么事,都要三思而后行,更不能做違法的事,讓自己悔恨。
擾亂單位秩序
1
擾亂單位秩序是指,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2
行為人擾亂單位秩序的具體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擾亂,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擾亂。如在機關、單位門前、院內哄鬧、大肆喧囂,強占或者封鎖機關、單位的辦公室、會議室、實驗室、生產車間、營業所、教室,辱罵、威脅、毆打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等。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擾亂單位秩序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