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肥鄉區日前嚴厲打擊進京非訪、尋釁滋事、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纏訪、鬧訪案件,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的信訪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自去年以來,判決信訪案件如下:
1、被告人路某某多次到北京天安門等地上訪、滋事,并辱罵、毆打對其勸返人員,多次向鄉政府工作人員敲詐索要錢款;路某某多次到鄉政府進行大鬧、辱罵和毆打鄉政府干部等行為,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2017年7月14日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目前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邊非法上訪,多次被刑拘;多次到縣政府門口以上訪為由辱罵干部、阻堵機關大門,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故依法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白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王某一、王某二、馬某某等四十多人拉條幅將區委大門遮擋,堵住區委政府大門,并與趕來執勤的公安民警,引發沖突,致使四名干警不同程度受傷,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故依法判處白某某、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王某一、馬某某、李某某、王某二拘役六個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4、被告人李某某、呂某某組織李某一、趙某某、呂某二、李某二等人一同多次到北京國家信訪局和中南海周邊聚集、走訪時,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訓誡。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故依法判處李某某、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5、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邊非法上訪、尋釁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訓誡。多次到鎮政府阻堵大門、辱罵鎮政府工作人員,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故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6、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等商議將李某一父親的尸體拉到邯鄲市委門口上訪,不聽工作人員勸阻,在市委門口戴孝哭鬧長達三個小時,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依法判判處被告人李某一有期徒刑二年、李某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李某三判處管制一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