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并辱罵?不要再為所欲為了!
7月25日10時左右,成安縣公安局成安鎮派出所工作人員李紅軍、蘇沖和治安員顧小龍、靳子山等到轄區成安鎮史莊村出警時,發現本所辦理的毆打他人案件違法嫌疑人侯某在現場,便向其出示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將其帶至派出所接受處理時,侯某的妻子袁X和兄長侯X上前阻攔、辱罵派出所工作人員,并對派出所工作人員實施了用嘴咬、用手抓、用磚頭扔等行為,造成李紅軍等四人身體不同程度受傷。
袁X、侯X的行為屬于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袁X、侯X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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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