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打擊污染環境犯罪力度,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組織全市法院對7起污染環境案件進行集中宣判。這是近3年來,邯鄲市中級法院第四次組織這樣的集中宣判活動。
據了解,本次宣判的7件污染環境案件中,有兩件是被告人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案件。其余5件均為通過私設暗管、滲坑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超標污染物和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案件。涉案14名被告人中,有3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獲8個月至兩年有期徒刑。
跨省非法傾倒危廢,6名涉案人員被判刑
記者在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法院庭審現場,旁聽了被告人王某濤、李某圖等人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2014年6月~2015年5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濤、李某圖在被告人王某濤未能提供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上聊天委托王某濤處理化工廢料。
隨后王某濤指使被告人馬某東尋找存放化工廢料的場地,馬某東一方面通過被告人馬某高介紹,另一方面自行尋找,分別聯系到邯鄲市峰峰礦區某村的被告人王某軍等人,欲將化工廢料存放在王某軍等人提供的場地。之后,王某濤分別聯系楊某濤、李某圖,將化工廢料從外省市通過貨車運輸的方式,運至峰峰礦區王某軍家中后院等場地。經鑒定,這些廢料屬于危險廢物。
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法院認為,6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每位被告人在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活動中起的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自首、認罪、退繳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判處王某濤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10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至1萬元。
暗管滲坑排污,被告人既坐牢又繳罰金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王建民向記者介紹了其他案件的情況。比如,曲周縣人民法院宣判的被告人孫某民污染環境案。
2014年3月至7月,被告人孫某民在曲周縣某村其母親居住的宅基內,非法進行電鍍加工,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宅基內的滲坑中滲入地下。經檢測,滲坑廢水中重金屬鋅嚴重超標。
曲周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民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含鋅廢水,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806.7倍,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孫某民在居民區排放有毒物質應從重處罰,其主動認罪可酌定從輕處罰,法院經綜合考慮,判處孫某民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兩萬元。來源:邯鄲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