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駕車路遇民警檢查,為逃避檢查竟拿出“警察證”求民警“照顧”,結果被民警識破,不僅沒有得到照顧,反而還被移交到復興分局依法處罰。
7月2日中午時分,防控大隊人民西防控中隊民警在邯鄲西高速口收費站對過往車輛進行例行檢查時,一輛白色轎車駛入檢查點,民警便將該車攔停了下來。該車駕駛員掏出“警察證”稱自己也是警察,希望執勤民警網開一面。當民警接過“警察證”準備查驗時,細心的民警發現該男子穿著打扮不像是警察,其警察證做工也很粗糙,色澤與正規警察證區別很大,便進一步詢問其在哪單位上班,該男子稱自己在某某分局工作。
民警要求其下車接受進一步檢查。據了解,該男子,河南鄭州人。其交代,該“警察證”是偽造證件,本人沒有任何從警經歷,使用假警察證主要想蒙混過關,逃避處罰。隨后,該男子被移交至復興分局作進一步調查和處理。
最終,該男子被復興分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其假警察證被依法沒收。
法律依據:
一、《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