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25日22時05分許,吳XX醉酒后駕駛冀DXXXXX號小型轎車,沿南環路由東向西行至機場路西側1公里處時,與由東向南左轉掉頭的江XX駕駛的冀D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牽引的冀DXXXX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尾部發生碰撞,造成吳XX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吳XX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為:114.90mg/100m1)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且夜間上路行駛時未降低行駛速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江XX夜間駕駛機動車在容易發生危險的機動車道內掉頭,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喝酒時酒精的刺激使人興奮,在不知不覺中就會喝多,當酒精在人體血液內達到一定濃度時,人對外界的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就會下降,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也隨之下降。對于酒后駕車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發生撞車的幾率越大。
當駕駛者血液中酒精含量達8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2.5倍;達到10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4.7倍。即使在少量飲酒的狀態下,交通事故的危險度也可達到未飲酒狀態的2倍左右。
交警邯山大隊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句話每一名駕駛員都應該牢記心中,否則一旦釀成惡果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