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了解,2014年7月24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李某指使崔某、赫某夫婦二人,于大名縣舊治鄉宋曲村南頭用木棍將蘇某打傷。經大名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蘇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而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大名縣公安局網上追逃。經訊問,犯罪嫌疑人李某對上述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雇兇傷人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雇主和兇手構成共犯。以其對受害人造成的結果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