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孫學民在曲周縣河南疃鎮西水疃村其母親居住的老宅內進行電鍍加工,將產生的廢水直接排放到院內無任何防滲漏措施的“滲坑”內,造成環境污染。經曲周縣環境保護監測站檢測:被告人孫學民電鍍加工產生的廢水中重金屬鋅的濃度為1.21×10³㎎/L,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的800多倍,造成了地下水體污染。
庭審中,被告人孫學民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污染環境罪的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學民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和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居民區內非法經營電鍍加工點。在無任何防滲漏措施的情況下,將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內“滲坑”中,造成了環境污染,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