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1990年4月出生,由于家庭困難,出生后親生父母就將他送給一王姓人家。王先生長大后知道了自己的身世,認祖歸宗的念頭越來越強烈,念及養父母的養育之恩,心里糾結遲遲張不開口。養父母看到兒子總是心不在焉、魂不守舍,猜到他對自己的身世已經知道了,于是召集全家老小召開家庭會議,最終王家人一致協商:王先生成家有孩子后,孩子可以隨親爺爺的姓。
王先生結婚生女后,就到戶口地派出所申請更改孩子姓氏。大峪鎮派出所此前從未遇見過此類案例,在留下當事人的聯系方式并做好解釋工作后,派出所戶籍民警積極聯系區公安分局戶政科尋求解決辦法。由于戶口規范上明確規定,當事人憑出生證落戶,因此王先生的女兒必須按照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信息辦理出生落戶,只能按照父親姓氏落戶;且王先生被送養前無任何戶口登記檔案,不能證明二人系父子。本著為民服務的宗旨,經多方考量后,戶政科給出答復:讓王先生與其親生父親劉先生進行DNA親子鑒定,能證明確系親生父子關系后,允許王先生的女兒改為劉姓認祖歸宗。
王先生的問題解決后,其家人十分欣喜與感激,特來送錦旗一面,以表示對戶籍民警的肯定。
民警解釋
還真不能想姓啥就姓啥
2014年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除對“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及“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作法律解釋外,還明確公民在尊重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正當理由的前提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1、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3、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來源:微觀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