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武安環保、工信等部門對轄區重點企業排污情況進行突擊檢查時發現,北安樂鄉一磚廠未經環保部門批準,隧道窯脫硫設施停用,導致悶爐期間煙氣無組織排放,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邑城鎮一磚廠未按規定在脫硫塔循環池水中加入足量石灰、火堿,導致煙氣脫硫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循環池水呈酸性。
《環保法》明確規定,對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企業,除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外,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企業主管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經調查取證后,環保部門依法對兩家企業各開出15萬元罰單,并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作出對兩企業負責人行政拘留5日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