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被告人陳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申某(女)成為植物人生存狀態、一級傷殘,完全依賴護理,造成各項經濟損失 50 余萬元。法院經審理后,除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某亦應賠償申某 22 萬余元。判決生效后,陳某未按規定履行賠償義務,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陳某在接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后,既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
2015 年 9 月,法院經核實取證,發現陳某在一公司有車輛淘汰補償款 15 萬元,法院多次要求陳某配合提取,但陳某心存僥幸、拒不簽署補償協議書,規避執行,致該款項因超期而不能執行到位,造成受害人申某生活日益困難。法院在對陳某作出拘留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決定后,陳某仍拒不履行。
經審查,陳某在有固定的工資收入并擁有營運車輛的情況下,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在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仍然拒絕履行給付義務并做虛假財產報告,致使執行不能,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履行判決罪,遂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偵查。該案經檢察機關起訴至法院后,陳某家人多次到受害人家中探望,請求受害人諒解。2017 年 4 月 20 日,陳某在賠償受害人 22 萬余元的情況下,受害人為陳某出具了諒解書。
2017 年 4 月 21 日,涉縣法院以陳某拒不履行判決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這場持續了三年的打擊規避執行行動是通過"拒執罪"威懾圓滿執結的一起典型案件。
據悉,今年涉縣法院開展"基本解決執行難"颶風行動以來,通過運用"拒執罪"這把利劍,讓心存僥幸的"老賴"們認識到,法律的權威不容褻瀆,司法的公信不容挑戰,督促其他被執行人盡早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